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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8捷克指令介绍

 

认证内容摘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1、E/e 标志的含义

e标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
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或行使状态下,均可正常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垫、车载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视、车载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动工具等

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

“e”后面的数字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的代号。

E标志只有一种圆形外框,用于汽车零部件认可标志。同样,“E”后面的数字代表颁发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成员国的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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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e 编号 3.E/e mark比较:4、应用范围 5、E/e Mark测试及认证程序:

车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的新标准EN50498 


过去,对于消费类车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有两种认证形式:

 1.对于不带有抗扰相关功能 (Immunity Related Functions)的电子电气零部件,在经过测试证明符合2004/108/EC (电磁兼容指令)、1999/5/EC(R&TTE射频与通讯终端设备指令)以及2009/19/EC中相应的针对车载环境的EMC要求后,制造商可以通过CE自我宣告的方式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通过e/E mark type approval 型式认可认证,取得证书后进入欧盟市场。

2.对于带有抗扰相关功能 (Immunity Related Functions)的电子电气零部件,即产品的使用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车辆安全,驾驶者,乘客和路人安全,需要进行强制的e/E mark type approval 型式认可认证,取得证书, 产品打上e/E LOGO后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2011年7月1日起,欧盟开始施行一个须优先采用的EMC产品族标准EN50498:2010,该标准以EN协调标准的方式规定了上述第一种认证形式(即CE自我宣告的形式),适用范围为2004/104/EC汽车EMC指令附录 I中条款3.2.9定义的产品。如:车载充电器,车载冰箱,加热器,车载视听娱乐产品,车用的FM发射器等等,这类消费类汽车电器产品都可以通过CE认证的方式销往欧盟各国。

这样,不但认证测试的流程可以完全本土化,而且相对e/E mark型式认证而言,费用大大降低,周期大大缩短,对于系列产品的申请和报备或证书内容的变更也会更适应市场需求。

 

该标准的评估内容包括4个车载测试项目和相关产品族标准

 宽带波、窄带波的电磁辐射骚扰测试 (CISPR25:2002);

传导瞬态发射测试、传导瞬态抗扰度测试 (ISO7637-2: 2004)

除以上四个测试项目之外,还要符合相关的EMC产品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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