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公布新的更改许可规定(PermissiveChangeRULes),编号为178919D01PermissiveChangePolicyv04r03。此要求与前一版本的不同在于:
1.天线更改:将1(a)(i)(1)的更改做进一步澄清
任何已被认可的发射器须监测自身的发射频宽,该规定只适用与此发射器一起被认可的天线。例如Part15:
a.SubpartDUPCSdevice(UnlicensedPersonalCommunicationsServiceDevices)
b.SubpartEUNIIdevice(Unlicensed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Devices)随DFS(DynamicFrequencySelection)在5.25-5.35and5.47-5.735GHz频段认可
c.发射器的辐射功率密度(radiatedpowerdensity)限值等于或接近最大功率密度时,需要适用较低的增益天线来降低EIRP。这种情况是针对当辐射功率密度(V/m2)高于较低增益时保持在相同的EIRP基准,但较少的天线辐射面积被涵盖到。
2.PCB或硬件的更改:将2(h)的更改做进一步澄清
针对非发射器部分的微小电路(例如接收器、周边电路或一些其他数字功能)被减少,可在同一个FCCID被认可。例如,一个无线电话的主机有(或没有)数字显示(针对电话答录功能)可在相同的FCCID下被认可。一般来说,重要的电子元器件/功能减少通常需要不同的FCCID,因为它并不是电气相关或等同(Electricallyidentical)。详细规定请参阅FCC2.908和2.933(b)。
3.其他更改:6(a)(b)(c)(d)允许ClassIIchange到模组的更改
a.对于unlicensed传输器,允许从非模组到模组(单一或限制单一的)或者从模组到非模组的更改,只要该更改符合所有“允许更改”(permissivechange)要求(FCCPart2.1043),符合模组条件(15.212)及所有相关的规定。
b.对于unlicensed发射器,允许从单一(非限制的)到限制(单一的)模组或相反的改变,只要其改变符合所有“允许更改”(permissivechange)要求(FCCPart2.1043),符合模组条件(15.212)及所有相关的规定。
c.在类似上述a.和b.的情况,允许licensed产品的更改,只要该产品普遍适用一般工程且操作规则类似unlicensed发射器,并证明符合。
d.对于licensed或unlicensed发射器,从非模组到分割模组(分割或限制分割)或相反,或模组(单一或限制)到分割模组(分割或限制分割)或相反,需要申请新的FC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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