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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包装方面或申请UN38.3得注意事项

  • 来源:  发表时间:2013-11-1  点击:940
  •   客户的产品是电池时,在运输包装方面或申请UN38.3得注意如下事项:
    4.1.3 有关包装规范的一般规定4.1.3.1 适用于第1 类至第9 类危险货物的包装规范载于4.1.4。包装规范按容器类型分成三小节:
    4.1.4.1 适用于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以外的容器;这些包装规范用一个包括字母“P”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4.1.4.2 适用于中型散货箱;这些包装规范用一个包括字母“IBC”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4.1.4.3 适用于大型容器;这些包装规范用一个包括字母“LP”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一般来说,包装规范规定4.1.1、4.1.2 和/或4.1.3 的一般规定可酌情适用,也可能要求酌情遵守4.1.5、4.1.6、4.1.7、4.1.8 或4.1.9 的特殊规定。包装规范也可能规定适用于个别物质或物品的特殊包装规定。特殊包装规定也用一个包括下列字母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PP” 适用于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以外的容器
    “B” 适用于中型散箱
    “L” 适用于大型容器。
    除非另有规定,每个容器必须符合第6 部分的可适用要求。包装规范一般不提供关于相容性的指导,因此使用者如未核对物质是否与所选择的容器材料相容不应选定容器(例如,大多数氟化物不适合用玻璃贮器)。如果包装规范允许使用玻璃贮器,那么陶瓷、陶器和粗陶瓷容器也允许使用。
    4.1.3.2 危险货物一览表第8 栏列出了每个物品或物质必须使用的包装规范。第9 栏列出了适用于特定物质或物品的特殊包装规定。
    4.1.3.3 每一包装规范酌情列出了可接受的单容器和组合容器。对于组合容器,列出了可接受的外容器、内容器和适用时每个内容器或外容器中允许的最大数量。最大净重和最大容量的定义载于1.2.1。
    4.1.3.4 如所运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变成液体,不得使用下列容器:
    容 器
    桶: 1D和1G
    箱: 4C1、4C2、4D、4F、4G 和4H1
    袋: 5L1、5L2、5L3、5H1、5H2、5H3、5H4、5M1 和5M2
    复合容器: 6HC、6HD1、6HD2、6HG1、6HG2、6PC、6PD1、6PD2、6PG1、
    6PG2 和6PH1
    大型容器
    软体塑料: 51H (外容器)
    中型散货箱
    I 类包装物质:一切型号的中型散货箱;
    II 类和III 类包装物质:
    木 质: 11C、11D 和11F
    纤维板: 11G
    软 体: 13H1、13H2、13H3、13H4、13H5、13L1、13L2、13L3、13L4、
    13M1 和13M2
    复 合: 11HZ2 和21HZ2
    4.1.3.5 如果本章的包装规范允许使用某一特定型号的容器(例如4G;1A2),带有相同容器识别编码的容器,按照第6 部分的要求在后面附加字母“V”、“U”或“W”者(例如4GV、4GU或4GW;1A2V、1A2U 或1A2W),也可按照有关包装规范,在适用于使用该型号容器的相同条件和限制下使用。例如,只要标有“4G”的组合容器允许使用,标有“4GV”的组合容器就可以使用,但必须遵守有关包装规范对内容器型号和数量限制的要求。
    4.1.3.6 装液体和固体的压力贮器
    4.1.3.6.1 除非本规定另有说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压力贮器:
    (a) 符合第6.2 章的适用要求;或
    (b) 符合压力贮器制造国适用的关于设计、结构、试验、制造和检查的国家或国际标准,但须符合4.1.3.6 和6.2.3.3 的规定,允许用于运输除下列物质以外的任何液态或固态物质:爆炸品、热不稳定物质、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可能因化学反应放气而产生很大压力的物质和放射性物质(4.1.9 允许者除外)。
    本小节不适用于4.1.4.1 包装规范P200 表3 中提到的物质。
    4.1.3.6.2 每个压力贮器设计型号必须经制造国主管当局批准,或符合第6.2 章所述的要求。
    4.1.3.6.3 除非另有说明,必须使用具有最小试验压力0.6 兆帕的压力贮器。
    4.1.3.6.4 除非另有说明,压力贮器可配备紧急降压装置,以避免装载过满或火灾时发生爆裂。压力贮器阀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之本身能够承受损坏而不泄漏内装物,或者必须通过
    4.1.6.1.8 (a)至(e)所述的方法之一加以保护,以防损坏造成压力贮器内装物意外泄漏。
    4.1.3.6.5 装载度不得超过压力贮器在50 °C 时的容量的95%。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便确保压力贮器在55 °C 时不会充满液体。
    4.1.3.6.6 除非另有说明,压力贮器必须每隔5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试验。定期检查必须包括外部检查、内部检查,或主管当局批准的替代方法、压力试验或主管当局同意的同等有效的无破坏性试验方法,包括检查所有附件(例如阀门的密封性、易熔元件的紧急降压阀门)。压力贮器不得在定期检查和试验到期之后装货,但可以在该时限期满后运输。压力贮器的修理必须符合
    4.1.6.1.11 的要求。
    4.1.3.6.7 在装货之前,装货者必须对压力贮器进行检查,确定压力贮器可用于待装运物质,并符合本规章的规定。断流阀在装货后必须封闭,并在运输中保持封闭。托运人必须核实封闭装置和设备无泻漏。
    4.1.3.6.8 可再充装的压力贮器,不得充装与原来所装的物质不同的物质,除非已经过改变用途的必要作业。
    4.1.3.6.9 4.1.3.6 规定(不符合第6.2 章的要求)的装载液体和固体的压力贮器,必须按照制造国主管当局的要求作标记。
    4.1.3.7 适用的包装规范中未明确地允许使用的容器或中型散货箱,不得用于运输物质或物品,除非得到主管当局特别批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a) 代替容器符合本部分的一般要求;
    (b) 如危险货物一览表所示的包装规范如此规定,代替容器符合第6 部分的要求;
    (c) 主管当局确定代替容器提供的安全程度至少与物质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所示的特
    定包装规范中规定的方法包装时相同;和
    (d) 伴随每一托运货物或运输票据的主管当局批准书列有代替容器得到主管当局批准
    的说明。
    注:作出这种批准的主管当局应采取行动修改本规章以便酌情列入该批准涉及的规定。
    4.1.3.8 第1 类物品以外的无包装物品
    4.1.3.8.1 如果大型坚固物品不能够按照第6.1 章或第6.6 章的要求包装而且必须空着、未清洗和无包装运输,主管当局可以批准这种运输。主管当局这样做时须考虑到:
    (a) 大型、笨重物品必须坚固,足以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碰到的冲击和装卸,包括货物
    运输装置之间和货物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为人工或机械操作从托盘上
    卸下;
    (b) 所有封闭装置和孔口必须密封以便不致发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因震动或因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例如因高度不同造成的)可能引起的内装物漏失。不得有危险的残余物粘附在大型坚固物品外部;
    (c) 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大型坚固物品部位:
    (一) 必须不受这些危险货物的影响或明显地变弱;和
    (二) 必须不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d) 装有液体的大型坚固物品必须仔细地堆装和紧固以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
    生渗漏或永久变形;
    (e) 它们必须固定在托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搬运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
    会松动。
    4.1.3.8.2 主管当局按照4.1.3.8.1 的规定批准的无包装物品必须遵守第5 部分的托运程序。此外,这类物品的发货人必须确保大型坚固物品运输时附带有任何这类批准书。
    注:大型、笨重物品可包括软体燃料容器系统、军用设备、装有危险货物超过有限数量限值的机器或设备.

  • 上一个欧盟公报发布EN71-8:2011
    下一个电池UN38.3测试报告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

    文章地址: http://www.szbeide.com/news_show.asp?id=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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