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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38.3第五修订版测试项目和要求

  • 来源:  发表时间:2013-10-12  点击: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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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项目
    章节号
    标准要求
    高度模拟
    38.3.4.1
    试验电池和电池组必须在压力等于或低于11.6千帕和环境温度(20±5℃)下存放至少6小时
    要求:如果无重量损失、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燃烧,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电池和电池组即符合这一要求。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温度试验
    38.3.4.2
    试验电池和电池组在试验温度等于72±2℃下存放至少6小时,接着在试验温度等于-40±2℃下存放至少6小时。两个极端试验温度之间的最大时间间隔为30分钟。这一程序须重复10次,接着将所有试验电池和电池组在环境温度( 20±5℃)下存放24小时。对于大型电池和电池组,暴露于极端试验温度的时间至少应为12小时。
    要求:如果无重量损失、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燃烧,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电池和电池组即符合这一要求。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振动
    38.3.4.3
    电池和电池组以不使电池变形以便正确地传播振动的方式紧固在振动机平面上。振动应是在正弦波形,频率在7和200赫兹之间摆动再回到7赫兹的对数扫频为时15分钟。这一振动过程须对三个互相垂直的电池安装方位的每一个方向都重复进行12次,总共为时3小时。其中一个振动方向必须与端面垂直。
    作对数式频率扫描,对总质量不足12千克的电池和电池组(电池和小型电池组),和对12千克及更大的电池组(大型电池组)有所不同。
    对电池和小型电池组:从7赫兹开始保持1gn的最大加速度直到频率达到18赫兹。然后将振幅保持在0.8毫米(总偏移1.6毫米)并增加频率直到最大加速度达到8gn(频率约为50赫兹)。将最大加速度保持在8gn直到频率增加到200赫兹。
    对大型电池组:从7赫兹开始保持1gn的最大加速度直到频率达到18赫兹。然后将振幅保持在0.8毫米(总偏移1.6毫米)并增加频率直到最大加速度达到2gn(频率约为25赫兹)。将最大加速度保持在2gn直到频率增加到200赫兹。
    要求:如果试验中和试验后无重量损失、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起火,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电池和电池组即符合这一要求。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冲击
    38.3.4.4
    试验电池和电池组用坚硬支架紧固在试验装置上,支架支撑着每个试验电池组的所有安装面。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须经受最大加速度150gn和脉冲持续时间6毫秒的半正弦波冲击。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须在三个互相垂直的电池或电池组安装方位的正方向经受三次冲击,接着在反方向经受三次冲击,总共经受18次冲击。
    不过,大型电池和大型电池组须经受最大加速度50gn和脉冲持续时间11毫秒的半正弦波冲击。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须在三个互相垂直的电池安装方位的正方向经受三次冲击,接着在反方向经受三次冲击,总共经受18次冲击。
    要求:如果无重量损失、无渗漏、无排气、无解体、无破裂和无燃烧,并且每个试验电池或电池组在试验后的开路电压不小于其在进行这一试验前电压的90%。电池和电池组即符合这一要求。有关电压的要求不适用于完全放电状态的试验电池和电池组。
     
    外短路
    38.3.4.5
    待试验电池或电池组的温度必须予以稳定使其外壳温度达到55±2℃,然后使电池或电池组在55±2℃下经受总外阻小于0.1欧姆的短路条件。这一短路条件应在电池或电池组外壳温度回到55±2℃后继续至少1小时。电池或电池组必须再观察6小时才结束试验。
    要求:电池或电池组如果外壳温度不超过170℃并且在进行这一试验后6小时内无解体、无破裂和无燃烧,即符合这一要求。
     
    撞击/挤压
    38.3.4.6
    38.3.6. 2撞击(适用于直径大于20毫米的圆柱形电池)
    试样电池或电池组放在平坦表面上。一根直径为15.8毫米±1毫米的棒横放在试样的中心。一块9.1千克的重锤从61±2.5厘米高处落到是试样上。
    待受撞击的圆柱形或棱柱形电池的纵轴应与平坦表面平行并与横放在试样中心的直径15.8毫米弯曲表面的纵轴垂直。
    38.3.4.6.3挤压(适用于掕柱形、袋装、硬币/纽扣电池盒直径不超过20毫米的圆柱形电池)
    将电池或元件电池放在平面之间挤压,挤压力度逐渐加大,在第一个基础点上的速度大约为1.5厘米/秒。挤压持续进行,直到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a)    施加的力量达到13千牛±0.78千牛;
        例如:用一个活塞直径32毫米的液压顶施力,直到液压顶的压力达到17兆帕。
    (b)    电池电池的电压下降至少100兆伏;或
    (c)    电池变形达原始厚度的50%或以上。
    一旦达到最大压力、电压下降100兆伏或更多,或电池变形至少达原厚度的50%,即可解除压力。
    棱柱形电池或袋装电池应从最宽的一面施压。纽扣/硬币形电池应从其表面施压。圆柱形电池应从纵轴垂直的方向施压。
    每个试验电池或元件电池只做一次挤压试验。试样应继续观察6小时。试验应使用之前未做过其他试验的电池或元件电池。
    要求:电池和组成电池如外部温度不超过170℃并且在进行这一试验后6小时内无解体、无破裂,无起火,即符合这一要求。
    过度充电
    38.3.4.7
    充电电流必须是制造商建议的最大连续充电电流的两倍。试验的最小电压应为如下:
    (a)    制造商建议的充电电压不大于18伏特时,试验的最小电压应是电流组最大充电电压的两倍或22伏特两者中的较小者。
    (b)    制造商建议的充电电压大于18伏特时,试验的最小电压应是电流组最大充电电压的1.2倍。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进行试验的时间应为24小时。
    要求:可再充电电池组如在进行试验后7天内无解体和无燃烧,即符合这一要求。
    强制放电
    38.3.4.8
    每个电池必须在环境温度下与12伏特的直流电电源串联在起始电流等于制造商给定的最大放电电流的条件下强制放电。
    给定的放电电流由将一个适当大小的电阻负荷与试验电池串联计算得出。每个电池被强制放电的时间(小时)应等于其标定电容量除以起始试验电流(安培)。
    要求:原电池或可再充电电池如在进行试验后7天内无解体和无燃烧,即符合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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